周某某诉冯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冯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周某某起诉离婚。冯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按约履行。周某某认为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特别是剥夺抚养权条款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处分的条款效力,以及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已部分履行。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及心理评估报告,证明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不利于子女成长。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剥夺子女抚养权等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非法限制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