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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何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何某(男,现役军人)于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若因何某过错导致离婚,杨某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杨某提出离婚的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杨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何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心理咨询记录,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存在胁迫情形。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双方沟通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并听取双方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无效。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民离婚自由的平衡,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