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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吴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女,处于哺乳期。谢某以吴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净身出户”条款,要求吴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吴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双方对过错事实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在婚姻关系存续及特殊生理期间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吴某过错;吴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财产来源。鉴于案件处于执行阶段且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其对弱势方的影响,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达成妥协。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基本生存权而部分无效,但认可其作为过错参考因素。吴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的60%归谢某所有,剩余40%归吴某;谢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由谢某直接抚养,吴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在涉及哺乳期等特殊情节时,法院更注重实质公平与弱势群体保护,通过调解平衡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