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朱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朱某某怀孕,焦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朱某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朱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自己处于孕期,依法应受特殊保护,不同意净身出户。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焦点在于限制离婚自由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孕期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书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朱某某提交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其处于孕期且协议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同时强调法律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法院在分割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与弱势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