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共同财产。被告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及哺乳期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特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剥夺基本生存权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对哺乳期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倡导通过协商或撤诉方式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