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赵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赵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赵某隐匿财产行为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赵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赵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条款无效。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即可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离婚,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约定有效,赵某因隐匿财产行为被判决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吴某相应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的有效性,同时强调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彰显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