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郭某诉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郭某诉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黄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郭某存在重大过错。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法律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婚前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条款效力存在重大分歧。郭某提交了一份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署时黄某处于醉酒状态,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黄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协议签署过程经过充分协商且未受胁迫。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但因核心争议未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但双方同意参照该协议精神,由黄某向郭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未成年子女由郭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享有探望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平衡,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事纠纷,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