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麻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杨某主张麻某存在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麻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杨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麻某过错事实;麻某提交证人证言反驳过错指控,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麻某自愿补偿杨某人民币五万元,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由杨某抚养,麻某享有探望权,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人身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而非极端条款解决婚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