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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谭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谭某某与第三人同居,赵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及损害赔偿。谭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被告与他人同居的公证文书及心理咨询鉴定意见,以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及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促成和解,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过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但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约定合法有效;三、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基于过错责任的财产性赔偿约定的效力。在涉外家事审判中,法院严格审查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类似涉外婚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