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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刘某某被指控出轨,江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执行。审理中发现刘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严重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江某某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刘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整体有效。争议焦点在于涉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隐匿对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违约事实;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资产证明,主张协议合法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证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强制放弃抚养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财产约定部分若合法有效仍受保护。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为处理涉人身限制的婚前协议效力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