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彭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3年,王某某以彭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继承与析产争议,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王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彭某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酒店入住记录等物证与电子数据,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彭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承认存在不当交往行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及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被告彭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或限制离婚自由而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应兼顾公平原则,法院将结合过错程度、财产状况及生活需要,对补偿金额进行合理裁量,而非机械执行绝对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