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麻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麻某某名下房产归周某某所有,且麻某某婚后需放弃职业以照顾家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周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麻某某人身自由及职业选择的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协议履行房产过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法院需审查该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意思自治原则,特别是关于“放弃职业”的约定是否构成对人格权的非法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麻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心理状态及意思表示能力鉴定意见》,证明签署协议时受原告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周某某则提供公证处的公证书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被告婚后需放弃职业以照顾家庭”的条款无效;二、被告麻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周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及基本职业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在排除无效人身条款后,合法财产约定仍具约束力的裁判规则,平衡了意思自治与人格尊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