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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沈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军人)与被告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沈某名下房产归谢某所有,且若沈某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因性格不合,沈某起诉离婚。谢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并支付违约金;沈某抗辩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谢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军人身份证明;被告沈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资料,主张存在胁迫情形及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书面材料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谢某所有的条款有效;二、确认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高额违约金条款无效;三、驳回原告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但合法财产约定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严格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平衡财产自由与人身权利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