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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江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发现后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江某少分或不分财产。江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时的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财产流向鉴定意见,证明江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江某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朱某与江某离婚;二、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部分无效,但鉴于江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对江某予以少分;三、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一方基本财产权利。同时,彰显了司法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确立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及惩戒恶意行为的裁判导向,对维护婚姻诚信具有典型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