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彭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蒋某以彭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彭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彭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限制人身自由,且未明确“过错”具体情形,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具备可执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作为书证,证明双方自愿签署且内容合法。被告彭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且“净身出户”导致其生活困难。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以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或限制人身权利为代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