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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韩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一方出现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在婚后的基本人身自由及社交权利。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彭某主张韩某违反协议中关于“限制社交”及“高额赔偿”的条款,诉请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韩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原件这一书证展开质证。原告彭某提交协议文本,主张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被告韩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证明其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社交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过错方支付合理范围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有效,但金额调整为五万元;三、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互不追究既往责任。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公民基本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司法实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对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进行适度调整,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婚姻伦理,为处理此类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