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登记结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及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被告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协议存在限制离婚自由及财产分配极度不均的情形;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聊天记录,主张签署时双方神志清醒且自愿。法院经审查证据,认定协议中关于“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赔偿”的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条款;但协议中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属的约定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离婚自由)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法的财产约定仍受保护。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婚前协议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公平,避免设置无效的人身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