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于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于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谢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按约分割财产。于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在孕期哺乳期对女性权益保护不足,请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谢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合意。于某提交孕期检查记录及收入证明,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孕期财产剥夺条款的合法性,听取双方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且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若严重损害女方合法权益,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订立协议需遵循公平原则及强制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