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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于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于某某名下房产归谭某某所有,且谭某某需承担全部家务及生育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婚后,于某某因长期遭受谭某某的家庭暴力,导致身心受损,遂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谭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依附性及严重失衡的财产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于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谭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谭某某仅提交了协议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结合家暴证据,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谭某某承担全部家务及生育义务”及“违约则房产归谭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三、于某某名下房产仍归于某某所有,谭某某无权主张分割;四、驳回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显失公平的财产后果,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而无效。同时,家庭暴力情节可作为认定协议签订非自愿或显失公平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婚姻伦理底线的坚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