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婚后董某疑似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蒋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董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蒋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过度剥夺财产权益条款的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财产行为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财产转移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条款显失公平及被告隐匿财产。被告董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自愿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与事实核对。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净身出户”条款无效;董某需在十日内向蒋某支付因隐匿财产导致的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其余财产按法定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对于涉及财产隐匿转移的情形,法院在审查协议效力时,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理性解决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伦理与财产公平的双重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