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杨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杨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事实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协议条款过于严苛。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条款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三、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得70%,被告分得3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可依据过错原则大幅倾斜保护无过错方。裁判既尊重意思自治,又通过实质公平矫正形式不公,对处理涉家暴离婚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