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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邓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邓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邓某某名下房产归赵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收回房产”。婚后邓某某怀孕,赵某某依据该条款诉请确认协议部分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邓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孕期、哺乳期的人身限制条款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以及此类条款对整体财产分割方案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赵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条款效力;被告邓某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滥用条款意图侵害其合法权益。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该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或违背公序良俗为条件,特别是涉及孕期、哺乳期等弱势保护期的条款无效。同时,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协议条款进行道德胁迫。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