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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焦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军人)与被告焦某(地方人员)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焦某过错导致离婚,焦某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且限制焦某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谢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焦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有效。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及内容违法;被告焦某提交聊天记录,主张协议系自愿签署。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签约过程的完整性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双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平均分割;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且财产约定不得显失公平。对于涉军婚姻,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审查协议效力,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剥夺配偶法定权利,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与公平原则的坚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