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张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郭某在张某孕期期间,被证实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伴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遂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要求郭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郭某承认出轨事实,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孕期特殊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郭某在孕期存在过错及暴力行为;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条款效力。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对财产分割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结合张某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形,综合考量双方贡献及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利或显失公平,法院可不予完全支持。裁判启示在于,家事审判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特别是在保护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时,应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过度惩罚性约定进行合理调整,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