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2023年,高某某以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曾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且目前处于哺乳期,要求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及子女抚养权。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及债务承担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存在分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与债务分担进行多轮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确认《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基本生存权及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但关于特定大额债务由过错方承担的约定有效;2. 被告曾某某获得女儿抚养权,原告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夫妻共同财产中,高某某自愿放弃部分房产份额以补偿曾某某,剩余共同债务由高某某独自承担;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不得剥夺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理性解决家事纠纷,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