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邓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邓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邓某某与第三人长期同居,赵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效力及损害赔偿。邓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及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邓某某与第三人的同居证据(照片、聊天记录)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邓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及损害赔偿约定有效;三、被告邓某某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法的过错损害赔偿约定受法律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坚守法律底线,平衡涉外婚姻中的权益保护与人身权利不可处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