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陈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陈某在邓某孕期与第三人同居,邓某起诉离婚并申请执行该协议。陈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在涉孕期特殊情境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书、陈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书证,证明陈某存在重大过错;陈某则提交家庭收支明细,主张协议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请求调整。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部分无效,但陈某承认过错事实。双方同意陈某向邓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余财产依法定原则分割。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在涉孕期等特殊保护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过错惩罚与基本生存权,为家事审判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