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博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董某(女)与博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博某过错导致离婚,董某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部分财产权益,且限制董某婚后职业选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董某提起离婚诉讼。博某以协议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为由抗辩,并提交双方婚前沟通的录音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主张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认定的交叉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协议及视听资料,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当事人围绕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违约金数额是否显失公平展开辩论。博某提交了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的视听资料,董某则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体现了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风险的重新评估,提示公众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