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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全部财产。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暴力,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分割财产。李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张某存在过错。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有效。张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存在家暴行为。李某申请证人出庭,试图证明张某挑衅在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协议将人身关系与财产惩罚捆绑,且存在家庭暴力背景,引发对协议合法性的深入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全面审查一审、二审证据。原告张某提交了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被告李某申请两名亲属出庭作证,主张原告激怒导致冲突,但证言与其他客观证据矛盾。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全部财产”及“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再审审查过程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对于涉家暴案件,法院强调保护弱势方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规避法定义务或实施变相惩罚,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