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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朱某多次对彭某实施暴力,彭某报警并就医。现彭某诉请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依约分割财产。朱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程序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不公开开庭。彭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婚前协议原件。朱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申请对协议效力进行法律论证。双方围绕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彭某与朱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家庭暴力导致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三、朱某向彭某支付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针对家庭暴力的财产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对“净身出户”条款进行合理调整,既惩戒了过错方,又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