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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杨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杨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现刘某以杨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争取抚养权。杨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保护与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之间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主张被告过错;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反驳证据,质疑条款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仅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仍会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在维护婚姻稳定与保障个人财产权益间寻求平衡,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