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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杨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婚后杨某被指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董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杨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索赔。杨某抗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同时否认隐匿财产。董某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婚前协议作为证据,主张杨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财产转移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及财产隐匿事实的查证。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董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董某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法院对协议效力、过错认定及财产流向进行了书面核实,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现有卷宗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严格审查标准。同时,原告在再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面对不利证据或诉讼风险时的策略调整,也提示公众婚前协议需符合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不得以协议形式剥夺基本人身权利。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