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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黄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发现处于孕期。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3年,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鉴于原告处于哺乳期,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方案及孕期特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双方对财产分割有明确约定;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家庭支出凭证,证明协议履行将导致其生活困难。合议庭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进行质证与辩论,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关怀,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司法理念。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