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徐某某以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有效,要求李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丧失抚养权。李某某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剥夺抚养权违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身份关系及财产分割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李某某过错证据;李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及证明协议显失公平的书面意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特别是关于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效力问题。
判决结果
徐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原则而无效。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提示当事人在签署此类协议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公平,避免条款无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