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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于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于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于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彭某提交家暴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书证;于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质疑条款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净身出户”表述过于绝对,但结合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情节,该条款旨在惩罚过错方并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确认该条款有效,判令于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下的可执行性,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处理涉家暴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指引,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