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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董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婚外情,蒋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蒋某目前处于哺乳期,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了该“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公平性。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限制离婚自由产生激烈争议,核心焦点在于该格式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执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被告董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以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董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抗辩该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并围绕协议效力展开法庭辩论,最终促成双方进入调解程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被告董某自愿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原告蒋某所有,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被告董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蒋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虽不当然无效,但法院可结合公平原则予以调整。在调解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柔性司法示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