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赵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杨某某报警并留存录音录像。杨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赵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以履行协议。赵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执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执行阶段,杨某某提交婚后赵某某施暴的视听资料及报警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证明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赵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协议的自愿性及合法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但鉴于“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调整为赵某某放弃60%的共同财产份额归杨某某所有;赵某某一次性支付杨某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由杨某某抚养,赵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依据公平原则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调整,既惩戒了家庭暴力行为,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