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婚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陈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曾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条款有效,要求陈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陈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双方对财产隐匿事实及协议效力存在重大争议,案件涉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司法认定及涉财产隐匿转移的分割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入正式审理程序。曾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资产转移记录,证明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陈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隐匿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双方离婚;2. 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但鉴于陈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陈某某自愿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分割份额,全部财产归曾某某所有;3. 陈某某另行支付曾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虽认定该条款无效,但通过调解确认了过错方因隐匿财产而自愿放弃权益的合法性。体现了司法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