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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曹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曹某被证实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蒋某据此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曹某放弃财产及抚养权。曹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双方就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安排的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蒋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出示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曹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调取报警记录作为反证。合议庭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进行了重点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强制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因限制人身权利、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强调子女抚养权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固定,对规范家事契约效力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