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军人配偶关系,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王某某以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申请执行该协议条款。郭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且涉及军人婚姻需特别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及子女抚养权预设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书面审理方式审查。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分居证明及视听资料(证明被告过错行为)。被告质证认为视听资料取证手段侵犯隐私,且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部分支持原告申请执行请求。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基本权利而无效,但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约定有效;驳回原告关于依据协议直接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执行申请,告知其另行提起抚养权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设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坚持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平衡,认定财产惩罚性条款若显失公平则无效,但合理补偿约定有效;子女抚养权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剥夺,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