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谢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谢某名下房产归朱某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谢某离婚自由及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谢某发现朱某隐匿巨额存款并转移资产,遂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朱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谢某违约。法院查明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权利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朱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严重损害谢某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朱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隐匿事实的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权利,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及制裁,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协议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