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与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出轨,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暴力,张某报警并就医。现张某诉请离婚,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家暴情形下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以及家暴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夫妻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李某折价款50万元;4. 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及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部分按调解方案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法定抚养权等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法院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