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刘某某转移巨额资产至第三人账户。焦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分割被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焦某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明刘某某向第三人账户转账记录,刘某某辩称系正常经营往来。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流向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条款无效;认定刘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对刘某某少分或不分,判令其向焦某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且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及打击隐匿财产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