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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男方长期出轨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男方出轨证据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被告提交财产评估报告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该特定条款无效,但协议中关于忠诚义务的约定有效;三、鉴于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分得70%,被告分得30%;四、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其余诉请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对过错责任的约定,通过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实现实质正义,为涉外婚姻及过错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