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登记结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焦某某主张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沈某某净身出户。沈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按印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书证,证明协议真实有效;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生活支出凭证,证明该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违背公序良俗。再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当事人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以牺牲一方基本生存保障为代价,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基本权益,而非机械执行极端惩罚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