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沈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隐蔽账户向第三人转移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长期隐匿收入行为。江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恶意转移财产,要求确认“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分割全部财产。沈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公序良俗,请求依法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沈某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再审中,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物证及书证,证明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沈某某提交了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无效。合议庭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江某某与沈某某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沈某某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属实;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沈某某少分或不分,支持江某某关于多分财产的诉请;四、驳回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其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对过错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