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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周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周某怀孕,陆某以周某存在情感疏离为由起诉离婚,主张适用该条款。周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放弃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孕期特殊情境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效力;被告周某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及家庭日常收支凭证,证明自身无重大过错且需特殊照顾。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陆某要求被告周某“净身出户”的诉讼请求;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考虑到被告处于孕期及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予以适当照顾,判决被告分得共同财产的60%,原告分得4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或限制基本生存权,法院可认定其无效或不予完全支持。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强调财产分割应兼顾公平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