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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过错行为,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限制过错方的人身自由及探视权。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冯某某主张陈某某存在出轨行为,遂依据协议起诉,要求陈某某支付赔偿金并确认人身限制条款有效。陈某某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一份录音及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试图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陈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庭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采信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释明后,认为诉讼目的已部分达成或出于其他原因,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基本权利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司法实践对“忠诚协议”中的高额赔偿持审慎态度,强调不得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我评估及司法调解/释明工作的成效。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