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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麻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麻某婚前房产归刘某所有,且麻某需承担刘某婚前巨额债务。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刘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并免除麻某债务;麻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障,请求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房产赠与条款的效力,特别是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双方主要围绕婚前协议原件及一份录音证据展开辩论。刘某提交协议原件证明合意真实;麻某提交录音,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且未充分告知债务风险。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刘某与麻某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刘某所有的条款无效,该房产仍属麻某个人财产;三、驳回刘某要求麻某承担其婚前债务的诉讼请求。本案支持原告诉请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但在财产与债务争议上,判决结果实质支持了原告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驳回了其财产与债务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通过约定免除法定抚养义务或承担非共同债务,否则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裁判启示:婚前财产约定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牺牲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代价,司法实践将严格审查此类协议的实质公平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