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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婚后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并限制曾某某离婚自由。婚后曾某某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何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债务条款有效,排除其清偿责任。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是否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以及债务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协议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婚前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作为书证;被告曾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归属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个人名义举债由举债方承担”的条款在夫妻内部有效,但在未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完全免除其对外连带责任的诉请,但支持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曾某某追偿的权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绝对无效性,以及财产约定对内有效、对外受限的原则。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债务承担划分提供司法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